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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运城市盐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来源: 发布 时间:2008-08-07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水利部门《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区水利局制定的《运城市盐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运城市盐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盐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针对可能发生的农村供水水质污染等突发事件,本着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供水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乡镇、村庄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2.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2.2  地下水位突然下降,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1.2.3  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使用;
    1.2.4  传染病疫情及安全渡汛;
    1.2.5 供水管道突然断裂,造成局部或大面积停水;突发长时间停电(2天以上),造成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1.2.6  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与职责  
   设立盐湖区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区政府秘书长担任,区水利局局长为应急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纪监、财政、审计、发改、教育、工商、国土资源、电业、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及专家组。应急办公室设在水利局,联系电话:0359-8605077,0359-8605001-6333,传真:0359-8665001-6666。  
    2.1.1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村镇饮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    需要向区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区乡(镇)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电力、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办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1.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起草全区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乡(镇)、村饮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电力、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2.1.3  专家组职责
    领导小组专家组由供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2.2  乡镇办及村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办及各村应成立相应的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内饮水安全及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乡镇办、村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办、村级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办、村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  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抢险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信息监测及收集 
    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全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3.1.2  信息报告  
    用水单位及群众发现饮水工程水源地、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漏水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2  预警
    3.2.1  预警
    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1.1 Ⅰ级(特别严重) 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3.2.1.2 Ⅱ级(严重) 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3.2.1.3 Ⅲ级(较重) 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3.2.1.4 Ⅳ级(一般) 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