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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实施“九不准”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来源:政府办 发布 时间:2009-02-17 作者: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发展环境,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盐湖区近日出台了《关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九不准”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不准对区委、区政府有关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拖诿不执行,要不打折扣落到实处;不准对企业办事无故拖延、有意刁难,严格遵守首问责任制,超时必究;除环保、安监部门外,所有单位检查必须严格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不准对企业私下检查、重复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准提出要企业老板亲自接待、要求企业停止生产接受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无理要求;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违规裁量;不准向企业吃拿卡要,以及无偿借用企业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团或者本单位的消费支出在企业报销等变相吃拿卡要;不准将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社会中介机构或协会学会办理,以及在办理公务过程中搞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准滥发证、滥评比,向企业强拉广告、赞助、捐款;对企业反映的影响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不准拖延不办,必须抓紧解决,不得对企业进行打击报复。《决定》强调,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要追究单位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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