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2008年第12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运城市盐湖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是指在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和本部门工作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接受行政问责,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乡镇办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行政问责:
(一)由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出现问题的;
(二)在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在本区域内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况。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问责小组,同时邀请人大、政协、组织部门、工会、专家等列席行政问责会议。具体事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区政府根据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或同级党委、人大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办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政问责。
第六条 接受行政问责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方面回答联合问责小组的询问,并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行政问责由问责小组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四)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重要问责事项的立项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
问责人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问责人的回避,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
第九条 经过行政问责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条 有关问责内容,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