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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来源: 发布 时间:2011-03-24 作者:责任编辑:樊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了《运城市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经2010年11月3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通知如下,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突发事件尤其是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1)事件分类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①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②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通信、供水、供电、燃气事故,重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要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重大中毒事故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重大动物疫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医疗事故,较大的预防接种反应等其他较大的医疗卫生事件。
  ④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参与人数较多的械斗、游行、上访、罢工、罢市、罢课、静坐、金融挤兑、物价异常波动以及冲击常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者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涉外及港澳台胞等群体性事件,死伤人数较多或影响恶劣的杀人、爆炸、抢劫诈骗、制毒贩毒、制假贩假、纵火等严重犯罪案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各专项预案在各自的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明确相关的事件分级标准。详细划分标准参照附件1《运城市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能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有效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
  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常抓不懈。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权责明确,快速反应。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做到及时预警、果断决策、迅速处置,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4)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与上级驻盐湖区垂直单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不断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顺畅、应急处置资源的到位、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开展。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专业队和专家的作用。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预测预警预防系统建设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准备。
  (6)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应急预案体系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2。
  (2)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并公布实施。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3。
  (3)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各编制单位制定,报区政府应急办审核后,以编制单位的名义印发并公布实施,同时报区应急办备案。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4。
  (4)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乡镇办应急预案。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5)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基层应急预案。各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落实并备案。
  (6)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7)盐湖区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我区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各类应急预案是本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
  二、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领导下,通过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区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盐湖区应急管理工作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  长:盐湖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 盐湖区人民政府各副区长、盐湖区政府秘书长
  成  员:盐湖区武装部政委
  盐湖区宣传部副部长
  盐湖区信访局局长
  盐湖区人社局局长
  盐湖区财政局局长
  盐湖区审计局局长
  盐湖区民政局局长
  盐湖区安监局局长
  盐湖区环保局局长
  盐湖区教育局局长
  盐湖区林业局局长
  盐湖区水务局局长
  盐湖区农委主任
  盐湖区经贸局局长
  盐湖区粮食局局长
  盐湖区卫生局局长
  盐湖区公安局局长
  盐湖区交通局局长
  盐湖区发改局局长
  盐湖区宗教局局长
  盐湖区地震局局长
  盐湖区住建局局长
  盐湖区文物局局长
  盐湖区畜牧中心主任
  盐湖区交警大队队长
  盐湖区供销社主任
  盐湖区气象局局长
  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局长
  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局长
  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盐湖分局局长
  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盐湖分局局长
  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盐湖供电支公司经理
  运城市消防支队盐湖区消防大队队长
  2、办事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应急办日常工作。区政府秘书长兼任区应急办主任。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1)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受和办理向上级报送的紧急事项;(2)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3)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应急工作,组织编制、修订《运城市盐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4)协调组织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5)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3、工作机构
  根据区直各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包括各指挥部、领导组、委员会等),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拟定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办做好应急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它工作。
  主管部门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1)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由区水务局牵头;气象灾害和生物灾害由区农委牵头;地震灾害由区地震局牵头;地质灾害由区国土局牵头;森林火灾由区林业局牵头。
  (2)事故灾难
  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区安监局牵头;火灾由区消防队牵头;建设工程事故由区住建局牵头;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由区公安局牵头;农事活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办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区交警队牵头;供水、供电、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分别由区水务局、区供电支公司、区质监局等负责牵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由区环保局牵头。
  (3)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牵头;动物疫情,由区畜牧中心牵头。
  (4)社会安全事故
  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暴狱、外界冲击监管场所、涉外突发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由区公安局牵头。
  4、专家组
  区应急办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制度、措施提出建议;(2)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5)承担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区应急办确定并动态更新。
  5、乡镇办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办要参照上述机构相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
  三、运行机制
  1、预防与应急准备
  (1)预测与预警
  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建立健全全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平台,形成覆盖全区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并向社区、村组延伸。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远程监控。各部门要按照专业分工,明确监测科目,完善监测点,并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传播设备、设施和专兼职监测人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乡镇办、区直有关部门和监测机构预测出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预警等级
  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预警发布
  各级预警单位根据其可能的波及范围,由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按照专项预案的规定发布或取消。一般预警(Ⅳ级)和较大预警(Ⅲ级)报区政府批准;重大预警(Ⅱ级)和特别重大预警(Ⅰ级)应报区政府后转报市政府批准;对跨区级行政区划的一般预警(Ⅳ级)和较大预警(Ⅲ级),须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和场所、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变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条件具备的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驻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的预测预警工作。对于重要的预测预警信息,按照隶属关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区人民政府或乡镇办及有关部门。
  (4)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级别的变化或者已不可能发生、不可能发展为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应宣布预警调整直至解除预警。
  2、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办、各部门要在1小时内及时如实向区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办必须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报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后,上报市政府。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2)先期处置
  对本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相关乡镇办和部门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同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展开先期应急救援工作。
  (3)指挥协调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政府主要领导、突发公共事件所在乡镇办及相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处置工作。同时,省、市、区三级应急机构联动,吸收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等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展开联动分工协调一致的应急处置工作。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区应急办或相关部门。
  (4)处置措施
  ①分级分类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区、乡镇办及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要分级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②基本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办必须快速反应,组织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开展自救互救,确保生命安全;加强对事发现场的监视、控制,并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情况。
  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长或分管副区长要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指挥、部署抢险工作。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管副区长或专项工作机构要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指挥部署抢险工作。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迅速控制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组织营救、救治受伤人员,启动心理干预和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加强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受损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物资,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情况等。
  ③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基本应急措施无法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物资、资金、装备等投入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当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按照有关程序和预案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市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申请省、市政府启动省、市应急预案。
  ④紧急状态
  特别紧急时,需要宣布全区或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人民政府提请省、市人民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⑤应急联动
  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市有关单位、武警等方面的应急联动机制。区应急指挥机构吸收中央、省、市驻地有关单位、武警等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区应急办发挥应急联动机制中的中枢作用,承担联络、协调职能。
  应急联动分工如下:1、抢险救援组:由人民武装、公安、消防、武警、安监、地震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2、工程抢险组:由交通、公路、电力、水务、住建、通讯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救灾;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疾控、药监、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疫情防控工作;4、交通保障组:由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组成,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运输畅通;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武警负责,实行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办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经贸、财政、民政、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物资资源储备、征集和发放,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9、应急通信组:由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10、综合信息组:由区应急办和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进行动态信息收集、整理,文字材料草拟和报送工作;11、新闻报道发布组:由区应急办和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吸收报社和电视台有关人员参加,制定新闻报道发布方案,适时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12、涉外工作组:由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公安、旅游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的救援、考察及新闻媒体。
  如需要采取区部分地区戒严,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⑥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受伤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由事发地乡镇办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状态解除的建议,经现场检查、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区政府批准中止应急行动。由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应经省、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已启动省、市级预案的,报省、市应急领导机构批准中止。已经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牵头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办负责,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①人员安置。民政经贸部门应当协助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牵头部门和当地乡镇办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生命支持系统,负责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乡镇办财政安排,区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市财政给予支持。
  ②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事发地乡镇办和相关部门要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及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区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③补偿理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牵头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调查工作,事发地乡镇办和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重点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3)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办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区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害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根据受损情况制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工作信息发布应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地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组织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四、应急保障
  1、人力资源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震救援、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乡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行政村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解放军驻我区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请求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财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乡镇办,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区财政将适当予以补助,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将请求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物资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办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供销社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器材、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储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区粮食局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应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办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县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各乡镇办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区急救医疗机构和各乡镇卫生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区疾控中心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5、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公安、交通、住建、公路、火车站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落实交通保障工具及时到位,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乡镇办应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6、人员防护
  城区内可以结合休闲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设置必要的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农村可结合当地实际,在较为安全并方便生活的空阔地开辟临时避险场所,确保疏散避险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地启用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必须具备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同时具备应急供水、供电、住宿等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立明显应急标志。防护工程和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地下人防设施由人防部门负责,避难场所所需的通信设施由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供水由区住建局、水务局负责,供电由区供电支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区卫生局负责,生活保障由民政、经贸、供销等部门负责。
  各乡镇办、区直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企业,要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应急期间,组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现场指挥部与区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与信息畅通;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制定和落实备用、应急保障措施。区应急办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区各级应急机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以便履行职责及时指挥救援,区应急办将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向全区通报。
  8、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发挥民兵、社区保安等作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要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秩序。
  9、科技支援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应当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尤其是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传输、高层建筑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地震灾害、环境灾害等救灾技术和装备的及时配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努力适应我区应急处置的需要。
  五、监督管理
  1、预案演练
  区应急办协同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区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演练。每年全区结合实际不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或专项演练。各乡镇办也应当积极对相关预案进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宣传和培训
  区应急办、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媒体上刊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各乡镇办在应急知识宣传活动中,要做到进农村、进社区。区教育局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区经贸、民营局要把应急知识宣传到各个大中小型企业。同时,应急教育培训应当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区组织、人社部门要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和公务员培训班,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专业部门负责培训。
  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乡镇办及各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六、附则
  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乡镇办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